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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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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货违约赔偿数额一般要多少 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7日 来源:宁海律师
[导读]:  赵一男律师,宁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赵一男律师,宁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交货违约赔偿数额一般要多少

  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合同承包方没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货,导致合同违约。在这种情形下就涉及到了合同违约金。那么什么算合同交货违约合同交货违约承包方需要承担什么合同交货违约赔偿数额又是多少呢今天带你一起了解一下。


  一、合同交货违约


  承包方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届满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包方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另一种则是承包方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承包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




  二、承包方合同交货的违约


  承包方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


  1、在承包方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当向另外一方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具体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承包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承包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承包方向对方赔偿对方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对方已经接受承包方的交付,所以对方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承包方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


  3、承包方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承包方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对方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承包方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


  三、合同交货违约的赔偿数额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不够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在不超过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高于这个数字,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如果未约定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无法证明损失,则无法索赔。


  因而,当遇到合同交货违约时,若事先有约定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事先约定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则根据情况可以酌情增加,但不可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若事先没有规定,则按照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可,这个要建立在被违约方有证明的前提下。





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网络越来越是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双十一到双十二,网络或者说网购的狂欢在今天愈演愈烈,如果你不知道淘宝天猫那么恭喜你,你out了。在网购如此发达的时代,关于网络世界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纠纷又如何管辖今天网络快车为你带来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的相关知识。


  一:网购的概念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中国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和担保交易则是货到付款等。


  二: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三: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订地点的,则另当别论。网络购物合同签订地点问题,能否直接适用现行的有关规则,或通过对现行有关规则进行改造后予以适用,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有条件下,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签订地问题,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也不成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网购正在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购买方式等等。随之而来的也就是越来越多的新的法律与相应的规制手段的更新与出现,故而在网购或者说网络发展领域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以上就是关于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相关问题的知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来进一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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